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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法規

如何理解黨紀處分條例中的“加重一檔”

來源: 發布時間:2023-04-14 09:07:51 瀏覽次數: 【字體:

如何理解黨紀處分條例中的“加重一檔”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網友“小林”問: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黨紀處分條例中的“加重一檔”概念?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第二十三條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以上兩個條款中都出現了“加重一檔”,具體運用時有何區別🧗🏿‍♂️?筆者認為👨🏽‍⚕️,對此應厘清幾個概念。

  一、什麽是“加重處分”。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加重處分”作出了明確定義,即“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但在具體運用該規則時需要首先明確兩個關鍵詞“處分幅度”和“一檔”。

  “處分幅度”指的是根據違紀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態度等因素,確定違紀行為是具體條款中“情節較輕”“情節較重”還是“情節嚴重”後的檔次範圍。比如,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警告或者嚴重警告”。“一檔”是指紀律處分種類中的一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中的一種🧛🏻‍♀️。如果行為人有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違紀行為👩🏿‍🔧,且屬於情節較重的,同時具有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中的加重處分情節💆‍♀️,對此筆者認為,不管本應受到警告處分還是嚴重警告處分,都應在該幅度外加重一檔🧚🏿‍♀️🥣,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什麽是“合並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從該條文可以看出👵🏼,合並處理規則是在對同一個違紀主體的數個不同性質違紀行為分別量紀的基礎上,以給予其的最重處分的黨紀處分為準再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比如,某黨員有三個違紀行為🐣,依照規定分別應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按照合並處理規則中加重一檔處分,最終應當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例外情形是如果有一個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最終就是開除黨籍處分🧔。

  由此可以看出🍒,加重處分規則與合並處理規則中“加重一檔”處分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適用條款不同。加重處分規則中“加重一檔”適用條款是有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中的加重處分情節,如“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或者分則條款中明確規定應當加重處分的情節,如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合並處理規則中“加重一檔”適用條件是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一人有兩種以上(含兩種)不同性質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時的處理規則。

  二是適用的違紀行為模式不同。加重處分規則中的“加重一檔”針對的是同一個性質的違紀行為具有加重情形的行為模式。合並處理規則中的“加重一檔”針對的是同一個違紀主體實施了多個性質的違紀行為的行為模式。

  三是受處分幅度限製不同。加重處分規則中的“加重一檔”是必須在處分幅度外加重一檔處分👨‍🦯‍➡️。合並處理規則中的“加重一檔”是先分別在各個性質的違紀行為的處分幅度內確定各自處分種類(檔次),再選擇最重的處分種類(檔次)加重一檔,此時就不再考慮是否超出處分幅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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