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摩鑫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國普通高等摩鑫德育大綱(試行)》和《教育部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院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結合摩鑫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摩鑫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進大學生全面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各級領導、各個系部、學生工作職能部門和廣大教師均應重視並支持該項工作🎑。
第三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本著以“育人”為重點📹,“咨詢”和“科研”為主線的工作方針⏏️,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運用心理學知識、方法和技巧🐱👩🏼🏫,為學生在學業、情感🧴、人際交往、擇業和適應等方面提供幫助,幫助大學生處理好環境適應🐗、自我管理👰🏻、學習成才、人際交往、交友戀愛、求職擇業🤹🏿♂️、人格發展和情緒調節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進德智體美能等方面全面發展,同時,立足咨詢,開展科研👨🏼🏭,力爭出一批心理輔導科研成果🎪。
第四條🥖、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由摩鑫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統管🛀🏻,以學工處為主導,實行學生工作職能部門與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和專兼職相結合的工作體製。
第五條、心理健康教育以課堂講座、課外教育指導為主要渠道和基本環節🗞,實行課內與課外、教育與指導、咨詢與自助緊密結合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條、心理健康教育必須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以科學的心理學👨🏻🚒、教育學和醫學為理論基礎👩🏼🎓,確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確方向🍬。
第二章 心理咨詢機構
第七條🫓、摩鑫平台設立摩鑫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備專職人員作為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幹。
第八條、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摩鑫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工作的職能機構🆓,掛靠學工處,由學工處負責管理。
第九條🧛🏻♂️、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務學生🫴🏿、幫助學生排解心理困擾、提高學生心理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為宗旨。
第十條、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開設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和專題講座⛎,傳授心理調適方法,引導和幫助大學生樹立心理健康意識,學會自我心理調節🚶♀️➡️,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提高承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以及社會生活適應能力;
(二) 開展心理咨詢活動,幫助學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礙,進行危機幹預,預防和減少心理危機事件的出現;
(三) 開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測量,建立大學生心理檔案,為學生了解個人能力、興趣🫄🏼、人格、氣質以及心理健康狀況提供服務,為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團體輔導🥁;
(四) 指導學生心理學社團的建設與活動,在學生群體內部開展自發的心理學與心理健康只是普及工作;
(五) 進行學生心理問題與心理健康教育的調查研究🤰🏼,為摩鑫改進和加強心理教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務、對策和建議🚿。
第十一條🤼♀️、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應當加強與各系部的溝通和聯系,各系部應當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開展工作。
第三章 心理輔導與心理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心理咨詢服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內容🚉:
(一)發展咨詢。即幫助心理比較健康、無明顯心理沖突、能基本適應環境的學生更好地認識自我和開發潛能🚑,提高學習和生活質量,以獲得更完善的發展;
(二)適應咨詢⌨️。即幫助心理比較健康、但在學習生活中存在各種煩惱和心理矛盾的學生解除困擾🧒🏽,減輕壓力,改善和提高適應能力;
(三)障礙咨詢。即力所能及地幫助有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的學生克服障礙👹,緩解症狀,恢復心理健康🦹🏽。
第十三條、心理咨詢服務的主要形式有:
(一)講授心理健康知識的專題講座和報告;
(二)個別心理輔導與團體心理輔導💃🏻;
(三)心理健康普查與心理測量(籌備中)👃🏽🧔🏻♂️;
(四)心理健康檔案建設與管理;
(五)蘇南片區心理健康工作交流活動👩🏿🎓。
第十四條、心理咨詢活動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適應性☝🏽、主動性和實效性🏬。
第十五條、面向本校學生的心理咨詢活動實行免費服務。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人員包括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兩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專職人員🌬:
(一)由摩鑫聘用產生;
(二)負責中心重大事件及日常事務的統籌安排;
(三)負責計劃、分配💅🏻🏊♀️、督促、檢查、總結中心工作;
(四)負責向上級匯報工作;
第十八條、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兼職人員由學生事務辦公室工處推薦由摩鑫聘用。
第十九條👱🏻、心理咨詢工作人員必須恪守如下職業道德和紀律規範:
(一)尊重科學👘,實事求是,禁止宣揚和采用迷信、虛幻、神靈等一切非科學的理論和方法;
(二)忠於職守,盡職盡責,熱情、真誠、耐心、認真地為來訪者服務;
(三)尊重來訪者的人格、權利和隱私,對來訪者個人的信息和資料予以保密,確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詢資料時,應以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等民事權利不受侵害為前提🐘;
(四)在實施有關人格🧑🏽🦲、智力、情緒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測試時,均應向受試者說明測試的目的🧑🏻🦼、程序和註意事項,在測試後應結合測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適用性將測試結果向受試者作出反饋和客觀適當的解釋,但解釋時不得使用極端的詞匯🧅,不得誇大心理測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隨意給來訪者作出有關精神疾患的診斷🫄🏽,不得對來訪者的心理問題妄下結論✭;
(五)在與來訪者建立咨詢關系或實施心理治療之前,應告知來訪者此次咨詢或治療的目的、規則和註意事項;對問題的界定❌🏄🏿、預期的目標、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現的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與當事人協商以求達成一致意見;
(六)在咨詢過程中,如發現來訪者情緒不穩、行為反常、有自殘🧑🍼🧎♀️、自殺或傷害他人的傾向以及其他危機個案時,應立即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幹預👮🏼♂️,並將情況及時報告學生所在系部和學工處;
(七)在咨詢過程中,如感到無法幫助來訪者或來訪者的問題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務範圍時,應及時終止咨詢關系🐦⬛,轉給專家或其他有關機構處理,並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或通報;
(八)在咨詢工作中堅持客觀性原則,註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將個人的情感🦩、好惡摻雜在工作之中,不代當事人作決定,不與當事人發生非咨詢的或不正當的關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摩鑫平台學工處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釋🤸。
第二十二條🧑🧑🧒、摩鑫平台學工處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據本章程和工作實踐需要,製定具體規章製度。
摩鑫平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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